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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照执行《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建[2010]331号
作者: 兴宇建设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1/19 9:17:00  点击率: 9872

余建[2010]331号

关于参照执行《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杭州市建委拟定的《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已报请杭州市政府同意实施。经研究,余杭区将参照此办法对区内建筑业企业进行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实施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区府办,楼建忠同志。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现场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监管,有效推动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市场行为等进行行政、信用监管,并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挂钩,进行联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机构。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工作。
三、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并将其优先列入次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备选名单。
(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相关重大社会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或抗击自然灾害等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二)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成效显著的;
(三)当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工程管理奖项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下列不良管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
(一)不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相关重大社会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或抗击自然灾害等过程中消极应付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20天。
(二)工程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在建筑施工现场、市场活动中存在不良管理行为且情节严重,或发生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影响恶劣事件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包或分包)投标资格1—2个月。
(三)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造成1—2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3—6个月。
(四)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累计造成3—9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12个月。
(五)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5000万元(含)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累计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2—3年。
(六)对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力量投入不足、管理不严,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量或竣工,影响恶劣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包或分包)投标资格2—6个月。
(七)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或租赁工程车辆管理不到位,在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包或分包)投标资格2个月;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视情节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6—12个月。
以上(二)至(七)款的行为在1年内重复发生的,其所属在建项目应列为重要监管对象。
五、施工、监理企业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由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暂停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3—6个月。
六、施工企业现场用工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落实“五项制度”、“三本台账”,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由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暂停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12个月。
七、施工、监理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市建委可视情暂停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6—12个月。
八、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
(一)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发生死亡1—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9个月。
(二)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累计发生3—9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12个月。
(三)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5000万元(含)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累计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2—3年。
(四)建筑施工企业现场项目部对自有或租赁工程车辆管理不到位,经核实该项目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对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3—12个月。
以上暂停参与投标资格时间均从从业人员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计算。
九、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责任轻重及事件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后,报市建委审定。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坚持人力、资金、设备、领导精力“四集中”的原则,保进度、保质量、保安全、保廉洁、保稳定,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施工、监理企业存在的不良行为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十一、依据本办法作出的限制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或承接分包工程市场资格等的处理决定,决定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利。
“暂停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的决定”应在杭州建设网上公布。
十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违反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依据职权依法收集有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十三、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将本区域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三至八条的情况,报告市建委,由市建委作出联动管理的决定。
十四、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业市场与现场联动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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